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和满足商贸流通市场需求的项目;
(三)鼓励采用转化国际标准;
(四)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标准的代号由CMBN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T/CMBN(代号) xxx(发布顺序号)—xxxx(发布年号)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例如:T/CMBNxxx—xxxxx/ISOxxxx:xxxx
第六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出版。
第七条 从事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管理工作。成员由本会相关部门标准化人员构成。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立项审批;
(二)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和废止;
第九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部门负责团体标准业务受理、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流程(见附件1)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 2)。并附相应论证资料和标准草案。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工作部门负责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本会团体标准工作部门报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批准后,全国商报联合会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提出单位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检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编写规则。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及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天。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本会团体标准工作部门组织进行,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起草人不应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审查前将团体标准审查说明与请示(见附件3),送审稿、编制说明(见附件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5)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本会团体标准工作部门。由团体标准法规部门确认后方可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审定组会议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审定会议纪要要点(见附件 7)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一年之内,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五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点,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团体标准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等)的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查合格的,由本会团体标准工作部门报送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全国商报联合会发布公告(见附件9)。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九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部门提出复审要求,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复审采用会议审查。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 10)。
第三十一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果由全国商报联合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由全国商报联合会发布,版权归全国商报联合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商报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